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 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81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为: 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 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范畴中的网络表演,不需要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