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pp名称类型化分析
1、 功能描述型
功能描述型名称直接表征此类App应用的功能、用途,其目的是使用户一目了然,例如"高清壁纸"、"铃声大全"、"智能闹钟"等。此类名称使用的仅是标识的符号表达之性质,对相关产品或服务进行了功能上的描述,是一种纯粹的商业性自由表达的使用,因此不应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能认定其为商标,真正起到指示来源作用的应当是与其搭配使用的图标或者其他指示标记(如企业名称、制造者名称等)。但是,随着网络文化日新月异的发展,词语的表达逐渐丰富,某些曾经显著性较高、个性化较强的词语在当下也可能人尽皆知,从而导致用其来描述某一功能时与相同或者相类似商标产生冲突。
典型案例:"拍客"商标案
2007年,二原告即获得了"拍客"在第9类上的商标专用权,商标专有权内容包括计算机软件等相关类别。从2012年底开始,被告新浪公司在其运营的新浪网、新浪微博上推出拍客客户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软件,这些软件可以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点击下载,也可以将这些软件安装到用户使用的智能手机上。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拍客"一词经过市场相关公众广泛使用,已经成为通用词汇,指称一类人或一类技术工具,如他人将"拍客"文字在已经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应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新浪公司将"拍客"一词使用在其开发的一款app软件上,此时该词语并未发挥表彰和区分其服务来源的作用,使用该词语的目的是直接告知消费者该款app的用途,这种使用系对"拍客"一词符号本意的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拍客"一词,应视为商业上的自由表达,属于商业活动允许的正常范围。新浪公司在其app软件上使用"拍客"一词且都与该公司的"新浪"或相应图标结合使用,能够使得用户清晰地认识到软件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新浪,其并无故意误导公众的意图,也不会产生使得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情况,法院更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