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