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或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甲种危险化学品的,应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中所列的化学品。
(四)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企业除外;
二、申请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建立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资料
(一)新申请: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或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3.具有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书(新、改、扩建设项目需同时提供安监部门验收批复文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5.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且罐区容量超过1000m3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的,要先申办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办理批准书后提供批准书;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资格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属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9.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仓储、运输证明材料(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等设计图,经营、储存场所概貌图和周边环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