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 有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场所,自有或租期3年以上非民用住宅;至少有1套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固定电话、办公文件柜和办公桌椅;
3. 除法定代表人外,至少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职业资格;
4.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5.许可机关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当场填写《现场核查确认表》,由核查人及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1.申请人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条件,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窗口。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和核实,出具《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审批窗口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具体的事宜,如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拨打0411-88139085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