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9-14 09:27 编辑:孙萌萌 点击: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互动、消费娱乐等方面的重要渠道。然而,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和挑战,如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谣言的滋生、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拟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修订背景

2011年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人们需求的不断变化,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提高信息服务质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二、修订内容

1. ICP备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ICP备案的范围和程序。所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服务模式、用户规模、技术方案等相关说明;

(3)相关的隐私政策和技术保障措施。

2. 信息服务质量要求

为了提高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的信息服务质量要求。具体包括:

(1)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的信息服务;

(2)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3)及时清理违法违规信息,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

(4)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3. 用户权益保护

为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用户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1)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明显的服务标识和服务协议,并应当遵守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3)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4. 违规行为处理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和管理,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