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事实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所需的预审批。事实上,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生产、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包括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视、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在线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下载。
我们关注的互联网直播业务属于互联网文化活动中的网络表演类别。
网络表演业务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包括实时传播/音视频上载传播的业务活动)
满足上述行为的,需要向省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业务单位应当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2019年7月31日广东省文化旅游部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电力、教育、医疗、培训、金融、旅游、食品、体育、聊天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