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内容:审查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三、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1、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2、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的相关规定。
3、符合《广东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2年修订)》的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1份;
资料编号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资料编号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资料编号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编号5、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学历、职称证书及个人简历、培训记录复印件。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在本企业的个人社保证明);
资料编号6、《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和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资料编号7、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
资料编号8、企业已安装的产品购、销、存的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信息管理系统首页一份;
资料编号9、《梅州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自查表》,不良事件监测报告材料(按照企业汇总表说明,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并发送给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份)1份;
资料编号1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22项制度)及根据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的表单(20种表格目录);
资料编号11、质量管理人员在岗自我保证声明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份,包括申请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资料编号1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资料编号13、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确认书。